四川省内江市一企业以改制的名义,将企业的有效资产剥离,另行成立公司经营,结果被债权人诉至法院。日前,重庆铁路运输法院认定该企业名为改制,实为企业分立,分立出来的企业应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四川省内江水泥制品厂(简称水泥制品厂)因工程发包尚欠原告自贡振兴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振兴公司)39万余元工程款。2000年11月,水泥制品厂进行企业改制,将其资产评估后的净值共计1137.5万元核减、量化给职工,改制前的债权、债务由水泥制品厂承担。随后,由水泥制品厂的46位职工以该厂的资产成立了内江圣马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圣马公司),开展经营。振兴公司遂将水泥制品厂和圣马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共同偿还其工程款。在诉讼中,水泥制品厂申请破产。振兴公司遂撤回对水泥制品厂的起诉,只要求圣马公司承担偿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水泥制品厂未经过清算程序,便将企业的资产净值核减、量化给职工,并以职工名义重新成立圣马公司,圣马公司的注册资金全部来源于水泥制品厂,该改制实为企业的分立,因分立时对债权、债务约定由水泥制品厂承担,未获得债权人的同意,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分立后的企业应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圣马公司向振兴公司支付工程款39万余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被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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