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债务人欲借企业改制之机搞逃避债务的金蝉脱壳之计将再也无法行得通了。这是记者今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该《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对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其中存在的企业改制不规范、有些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债务等问题也逐步显露。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受理的相关民事纠纷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调整这些民事纠纷的法律、法规及有关企业改制政策相对滞后,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适用法律上的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充分调研、广泛论证、几经修改,通过了上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发布会上对《规定》的主要内容、特点等作了介绍。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法院关于涉企改制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关于企业改制后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关于制止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问题,关于公平解决企业改制中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承担问题,关于非政策性企业债权转股权问题及关于保护企业职工利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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