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张某开始到某商场担任营业员,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商场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5年4月,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张某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该商场以张某系非全日制职工为由,拒绝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5年9月,张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张某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商场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张某的工伤待遇全部由商场负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商场向张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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