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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执行,并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1、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2、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3、致残1-4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基数,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致残5-10级的,由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