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是否担责需要依据具体情况确定。
经营性场所应基于其营利性、专业性、风险性适当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切实履行好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商场的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该自动扶梯出现的异常情况并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最终导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幼儿需家长尽到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加之运行中的电梯本身更属于高危场所,监护人有义务尽到应有的注意保护以及监护责任。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补充: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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