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5岁的袁某与其小姨妈及几个表兄妹一起到某公司经营的商场购物,从3楼乘自动扶梯下楼时,袁某站在距小姨妈几步台阶处。自动扶梯在运行中将其左手卡在2楼接口处。事故发生后,经消防人员现场破拆将袁某救出后,并将其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袁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袁某各项损失共计300900.15元。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法院对这起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袁某16.44万元,并支付该公司多垫付的赔偿金10466.19元。
【法院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袁某在该公司经营的商场发生事故受到伤害,该公司作为该商场的管理人,未在自动扶梯处张贴警示标志,且该公司没有保安及时制止5岁的袁某单独乘坐自动扶梯的行为,未建立完善的自动扶梯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造成袁某损害,应当承担70%的侵权责任,而袁某父母让其小姨妈同时带领几个小孩乘坐自动扶梯且离其有几步台阶之远,没有尽到安全看管的监护义务,且袁某系左手被卡在自动扶梯接口处,自身亦存在过错,自负30%的责任。因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故该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对该公司的上述赔偿费用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约定之外的赔偿费用由该公司自负,而该公司多垫付的费用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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