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0日晚上8时许,在该商场地下停车场,小钟与父母要乘坐自动扶梯到楼上的商场,他却脱离父母监护,擅自逆向行走到另一个扶梯上(该扶梯从1楼到负1楼,正向下运行),小钟在扶梯上摔倒,左指滑入踏步梳齿板间隙。小钟的母亲随即关闭扶梯开关,呼叫商场工作人员。
随后,小钟被送到漳州市中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环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住院治疗23天,花费4906.16元。医生建议等小钟发育成熟后再进行截骨矫形术。
事后,小钟父母将商场管理方告上法庭。
小钟父亲认为,商场管理方未在电梯设置危险标志,也未设定专人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小钟遭受人身损害,应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072.39元。
商场方面称,小钟父母未尽监护责任,导致小钟擅自逆行搭乘扶梯时摔倒,事发后公司第一时间报警、及时将小钟带去医院救治,公司并无疏忽和过错,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事发时小钟未满4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钟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带他搭乘自动扶梯时,没能及时陪护在小钟身边,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导致小钟逆行扶梯而受伤,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
事发扶梯是商场配套设施的一部分,虽然管理方提供的扶梯符合国家法定标准,也在扶梯上设置儿童需有家长监护等说明标志,但仍不足以防范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动扶梯时发生危险。商场对于未成年人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使未成年人与危险隔绝,或采取其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免受伤害。该公司没有采取禁止逆行扶梯的相应措施,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商场管理者承担30%责任,赔偿4534.28元。(记者曾炳光通讯员陈福来林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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