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1)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行政主管单位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a30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它有关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2)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划拨新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被征地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同时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2、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1)受让方应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2)成品开发用地采取一次出让、分期付款、分期提供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每期付款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4、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入股方式让与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应在签订入股合同起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入股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5、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租赁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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