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金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时,应当将年终奖金计算在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是税前还是税后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应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虽然未规定平均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这里的用词是“应得工资”,不是“实得工资”,说明是含税的工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颁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如果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按照税后工资计算,就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由此可知,经济补偿金在一定金额以内的不需纳税,也即用人单位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理由不成立。因此,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应当以税前工资为标准计算。
二、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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