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案件开庭时,有下列答辩技巧:提前去参加一次旁听,熟悉程序;将自身的观点一一列出并且出示相关联的证据以证明自身所主张的观点;双方愿意调解的话,最好选择调解;其他。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劳动仲裁案件中律师的基本职责有哪些
1、律师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3、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4、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一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5、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仲裁员。
6、律师不得向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7、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8、律师不得扰乱仲裁庭秩序,干扰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9、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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