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要支付劳动者一次性工亡补助。但是若对工伤保险待遇缺乏应有认识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的,应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是有权解除该一次性工亡补助协议的。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属于工伤。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因此,工亡家属有获得相应待遇的权利。
若对工伤保险待遇缺乏应有认识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的,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重大误解。所以,双方因此签订的协议属于显失公平,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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