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材料:
(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材料一般是指未成年人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二)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该项证明由生父母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出具(如生父母分属两个镇(街道)的,需由各自镇(街道)出具)。具体出具的形式和所需提供的证明等材料,由相关镇(街道)界定,具体办理请向所属镇(街道)咨询。出具该证明后,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登记办理机关和收养评估单位等仍将按收养登记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如调查发现生父母不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情形的,将不认可为办理收养登记的依据。
律师补充: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社会散居孤儿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依法变更为社会福利机构的,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送养。送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送养意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为接收送养意愿。
提交送养材料时,送养人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也可以由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转交。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协助送养人按照要求提交送养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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