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进入经营者场所检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文件、查封证据和查询银行账户。在执行这些措施时,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报告并经批准。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 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4.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 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合规建议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合规建议是指在面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时,企业应采取的合规措施和行动。首先,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反垄断合规制度,包括制定反垄断政策、培训员工等。其次,企业应积极配合执法机构的调查,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并与律师合作进行必要的法律分析和策略规划。同时,企业需审慎处理与竞争对手的关系,避免涉嫌垄断行为。此外,企业还应定期进行内部合规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的违规行为。通过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企业能够有效降低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规建议是企业在面对反垄断执法调查时应采取的重要措施。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反垄断合规制度,积极配合执法机构的调查,并与律师合作进行法律分析和策略规划。审慎处理与竞争对手的关系,避免涉嫌垄断行为。此外,定期进行内部合规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的违规行为。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有助于降低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五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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