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措施包括干预市场结构和企业行为两方面,政府可降低集中度、进入障碍和产品差异,也可干预企业定价、非价格竞争、禁止妨碍交易的合谋、价格歧视、排他性交易、降价倾销等,以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措施主要包括从干预市场结构和干预企业行为两方面进行。在政府干预市场结构方面,政府可以采取降低卖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等措施。在国外,政府更多地采取干预企业行为,包括干预企业定价方式、干预企业非价格竞争的程度、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等措施。这些措施旨在预防和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措施及其对市场格局的影响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措施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格局造成不利影响。调查措施包括收集证据、调查相关企业的经营行为、询问相关当事人等。通过这些措施,执法机构可以了解市场中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干预。这些调查措施对市场格局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可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对被调查企业产生警示作用,促使其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垄断行为的发生。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措施对市场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反垄断措施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政府可以从干预市场结构和企业行为两方面入手,采取降低集中度、减少进入障碍、禁止不正当竞争等措施。调查措施则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重要手段,通过收集证据、调查企业行为等方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这些措施对市场格局产生重要影响,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公正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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