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试用期内也有经济补偿
时间:2023-02-13 03:30:10 2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则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情形外,试用期内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限决定试用期长短须缴纳社保不少毕业生对单位是如何确定其试用期的长短尚不清楚。劳动专家解释: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或长或短的这几个月试用期内,单位是否会为自己缴纳社保,也是初涉职场者关注的话题之一。记者了解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间。在该期限内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放心保)。“三期”撞上“试用期”能否解约看详情劳动专家表示,对于“三期”女职工,即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慎之又慎。根据规定,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专家提醒特别注意,法律并未禁止以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对于女员工在“三期”内出现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情形时,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受“三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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