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的活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妇女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因此,《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就业)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就业)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女职工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基本工资不得减少,或者劳动合同不应该终止
第二,如何保护女工的权利(1)《女工孕期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不得将工作时间延长到正常工作日以外;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减少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从事夜班工作;工作时间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工作时间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怀孕、分娩、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妇女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3)《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或者指定医疗机构检查分娩的,检查费、分娩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所在单位承担,费用从原医疗基金渠道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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