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认定医院临时工张某退休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张女士现年64岁,在某医院从事门卫工作已15年之久。2008年8月,医院单方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关系,张女士不同意,并于当年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12月11日裁决:医院为张女士补缴1995年3月至2008年8月的养老保险费10890元,张女士个人应缴的部分,以养老保险办理机构计算为准。医院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张女士是临时工,并没有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不应享受正式职工的待遇,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医院和张女士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张女士与医院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同意张女士享受原告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休待遇。(姬新志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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