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一)设立信托的方式
设立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信托合同;
2、遗嘱;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
以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的,考虑到委托人对受托人的选任必须以受托人的接受为前提,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二)设立信托的条件
1、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
3、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要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三)信托无效的情形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信托的作用
1、代人理财的作用,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其特点:一是规模效益,信托将零散的资金巧妙的汇集起来,由专业投资机构运用于各种金融工具或实业投资,谋取资产的增值;二是专家管理,信托财产的管理的运用均是由相关行业的专家来管理的,他们具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掌握先进的理财技术,善于捕捉市场机会,为信托财产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证。
2、聚集资金,为经济服务:
由于信托制度可有效的维护、管理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它具有很强的筹资能力,为企业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将储蓄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可有力的支持经济的发展。
3、规避和分散风险的作用: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内能够对抗第三方的诉讼,保证信托财产不受侵犯,从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经济制度所不具备的风险规避作用。
4、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5、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过设立各项公益信托,可支持我国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慈善等事业的发展。
6、信托制度有利于构筑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场规则的基础,而信用是信托的基石,信托作为一项经济制度,如没有诚信原则支撑,就谈不上信托,而信托制度的回归,不仅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而且对构筑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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