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上不建房的房屋拆迁如何补偿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行政村合并和国家对公共利益的征收补偿。新农村建设,是指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民主表决同意,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在宅基地上新建房屋、拆除房屋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为。这类拆迁的合理补偿标准:村民现有合法建筑面积不应减少,生活水平不应下降。新农村建设不会废除农村制度。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住区内的宅基地上申请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的生活条件和人口情况,按照方便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见,行政性乡镇合并的前提是政府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因此,行政村合并必须事先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一般而言,在行政村合并过程中,应废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制度。被征收土地的村、村民小组的组织制度被撤销的,或者组织制度不被撤销,但不符合异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交换与货币补偿金额等值的产权房。其具体计算方法为:(被拆迁房屋建安重置单价合并为新建+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底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被拆毁的房子。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是指村民的身份已成为城市居民,村民的宅基地已成为国有,但原土地未依法征收和补偿。城中村改造中,拆除村民原宅基地上的房屋时,要对集体土地改为国有土地的宅基地进行补偿,并参照周边同类房产价格,按现有用途进行补偿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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