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自愿代缴,如何处理工伤赔偿?
时间:2023-07-03 19:35:07 4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书面证明是无效的。为职工办理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国家强制要求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更改处分这项权利义务,而且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保的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既然是无效协议,那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司仍然要承担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

代缴社保,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存在用工,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没有用工关系,仅凭社保缴费记录凭证,不能证明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

2.代缴社保违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保的主体是成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另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登记为属地登记,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总之,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双方没有建议劳动合同关系,只是通过挂靠代理公司来缴纳社保,在法律上是不允许。

不交社保意味着这个公司违法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是法定义务。所以公司在用人期间如果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去社保稽查科举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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