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1、主物。主物是留置权得以成立时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不可分物时,留置权的效力及于该物的全部。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可分物时,债权人留置的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的效力仅及于债权人留置的财物,而不及于债权人占有的全部动产。
2、从物。留置物如为主物,留置权的效力也及于从物。但是由于留置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只有在从物也为债权人占有时,留置权的效力才能及于从物。若债权人只占有主物而未依合同占有从物时,从物不在留置权效力所及范围之内。
3、留置物的孳息。债权人在留置期间,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因此留置物的孳息也为留置权的效力所及范围之内。
4、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权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且优先受偿为留置权的基本权能之一,因此留置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也就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如因留置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即为留置权效力所及。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二、留置权的权利人有何权利
留置权人的权利包括:
1、留置标的物,并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2、必要保管费用返还请求权。
3、优先受偿权。
三、留置权的权利人有何义务
留置权人的义务包括:
1、保管留置物,保管不善致损须赔偿。
2、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致损须赔偿。
3、积极行使留置权,怠于行使的,债务人有权请求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4、债权实现后,应返还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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