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支持。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除外。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辞职的要给经济补偿金,包括: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单位制度违法,侵害个人权益的。单位终止合同的,先邮寄再登报。先登报的无效。员工以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的,2008年之后才支持;员工以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的,法律支持员工。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造成劳动者无法就业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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