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商标专用权侵犯赔偿的相关问题
时间:2023-07-07 14:54:01 3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通过以下几种方法确定:

1、侵权期间侵权人获得的利润;

2、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3、协议赔偿金额,侵权人因侵权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

4、法定赔偿金额,侵权人因侵权所得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职权,根据侵权情节作出判决。

房屋被强拆后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在房屋征收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补偿安置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

此时,对强拆过程中“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露台是可以封,但需要如何封就要与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协商,而且只有获得认可才能实施自己的行为,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施的情况来,如果私自的进行,那么国家是有权利对此露台进行强拆,这也是不用承担任何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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