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电产品侵权责任的含义及特征,主要是从电的产品性、危险性、物质性等特点,分析电产品侵权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危险责任、物质替代责任之间关系。第二部分论述了电产品侵权责任三个构成要件,即电产品有缺陷,有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并着重对电产品缺陷进行了详细论述,将电产品缺陷分为设计缺陷、经营缺陷、高压缺陷三种。特别是对我国电产品存在的设计缺陷和经营缺陷问题进行了剖析。第三部分阐述了在司法实务中处理电产品侵权纠纷应注意的问题。应分清高压电产品侵权责任与非高压电产品侵权责任,尤其是在处理高压电产品侵权纠纷时,不能简单地将电产品侵权责任人仅限定在产权人范围,而应将供电人、产权人或管理人及与电产品具有特定联系的责任人等纳入其范围。
电与人类生活紧密相联,电在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时电也侵害人们的一些权益,这就产生一个法律问题——①电产品侵权责任。笔者试就电产品侵权责任的含义和特征、构成要件及在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谈一些浅见拙识,以期抛砖引玉。
一、电产品侵权责任的含义及特征
(一)对电的认识和理解。笔者认为目前有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②“电是指有电荷存在和电荷变化的现象,电是一种很重要的能源,广泛用在生产和生活各个方面,如发光、发热产生动力等。”第二种观点认为,③“电是物质中的一种能,但通常所称的‘电’实际上是指定向流动的电荷,即电流。不过,法律上所指的电,并不是一种物理现象,而是指与电有关的行为,包括发电、输电、变电和用电。”第三种观点认为,④“电是实物中的一种属性。……电是依附在物体上的,因而把它称为电荷,……。电荷周围存在着电场。运动时还有磁场。随着人们对电的本质、特性和控制方法日益了解和掌握,电在生产、生活和科学实验中的应用也日益广泛。”第四种观点认为,⑤“电属于民法中‘物’的范畴,尽管电是一种无形的物质,只能通过使用才能体现其效力,它仍然是一种‘物’。”笔者认为以上四种观点,是从各种不同角度,对电给予了不同的解释,从电的广义方面理解,这四种观点,就是电含义的四个方面的内容。
(二)电产品侵权责任的含义及特征。电产品侵权责任是指有缺陷及危险的电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管理者等及与电产品有特定联系的人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笔者认为,电产品侵权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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