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享有的独占权利。其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果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商标专用权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商标专用权是指法律赋予商标权人,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独占权利。
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果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商 标 使 用 与 核 准 注 册 不 一 致 如 何 处 理 ?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使用与核准注册不一致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1. 自行纠正:在发现商标使用与核准注册不一致的情况下,申请人应自行纠正,即在生产、销售商品时将核准注册的商标更改为与核准注册一致的商标。
2. 申请注销:如果申请人认为核准注册的商标与其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自核准注册之日起3年内申请注销该商标。
3. 申请变更:在商标注册期间,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变更,将核准注册的商标更改为与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一致的商标。
4. 申请无效:如果申请人与他人善意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且该商标驰名或著名,申请人不以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为由申请注册或申请无效。
5. 申请复审:对于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申请人认为异议申请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在收到核准注册公告书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局申请复审,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复审程序不收取费用。
6. 申请不予核准:如果申请人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且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商标损害其利益或误导消费者,商标局将不予核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综上所述,商标使用与核准注册不一致时,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自行纠正、申请注销、申请变更、申请无效或申请复审等。
商标专用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权人,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独占权利。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如果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使用与核准注册不一致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1.自行纠正,2.申请注销,3.申请变更,4.申请无效,5.申请复审,6.申请不予核准。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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