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素材讲述的是在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侵权行为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对于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如果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那么侵权行为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其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其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 犯 商 标 专 用 权 案 件 管 辖 规 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方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管辖地。
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侵权行为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于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管辖地。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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