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危险驾驶等十一类案件,在遵循法律基本原则、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快车道。试点两年来,通过缩短办案期限、简化办案程序,最大限度地追求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速裁程序带来了更加及时的公平正义。
一、什么情况能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共同对本院的审判行审判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不同,其提起的方式和适用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2、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院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所谓确有错误,既包括认定事实的错误,又包括适用法律上的错误;既包括适用实体法错误,也包括法定程序错误。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未发现错误,不能提起审判监督。另外,人民法院对未生效的裁判发现错误的,只能通过二审程序纠正错误,而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3、必须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作出裁定书以决定再审,方能启动再审程序。
二、刑事审判中对坦白的不同理解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发生在哪个阶段才能成立。首先,坦白不可能允许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阶段都存在,如此也就失去了刑事法的严肃性。第一个阶段即公安阶段没有问题,但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否也构成坦白,在司法实践中是存有争议的。
2、坦白的应是主要的犯罪事实,如果交代的仅是次要的犯罪事实,而隐藏的事实更重且又被查明了的,已经交代的部分一般也不成立坦白。
3、坦白与刑讯逼供下的口供关系问题。由于刑讯逼供而招供的,依照刑法规定看,是属于非法证据,本身应予排除,该口供本身没有作为证据的资格,因此,此种情况下的被逼供述无法成立坦白。
4、坦白笔录、坦白材料的制作问题,这对被追诉的犯罪行为人而言,是个技术问题。能够制作坦白笔录的,无疑会有助于犯罪行为人,进入后两个阶段后,该份坦白笔录会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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