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特殊诉讼程序,指人民检察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案件。其作用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错误,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错误,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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