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有辞职意向,正好公司因经营问题也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然而,针对是否需要支付不再续签的赔偿金问题,本已和平分手的两方却产生分歧。近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公司依照相关法规支付了员工经济补偿金。
28岁的李海(化名)在鄂州一家公司上班,今年结识了一名武汉女青年,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再三考虑,李海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今年5月份就要到期了,他决定离职后到武汉生活。
而此时,正好公司因经营效益不佳,决定不再与李海续签劳动合同,于是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了他。得知合同期满后结束劳动关系可以得到一笔赔偿金,李海对不再续签没有任何异议。
前不久,双方的劳动合同正式到期,李海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对方表示不会支付任何赔偿。公司称,是李海自己同意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没有赔偿责任。经多次协商无果,李海只好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宋家兴律师介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者提出续订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同意续订的。
李海的情况就属于第三种情况,即双方都不愿意续签合同,单位也应当支付李海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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