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为标的,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故其不承担合同责任。由于该类合同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外的第三人设定义务,债权人对于第三人并无直接的请求权,故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有瑕疵的,违约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这遵循了无论何人未得他人之承诺,不得以契约使蒙受不利的原则。
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本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条件有三个:一是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当然这种约定应当是在夫妻一方欠债之前;第二,债务是夫妻一方所负担的;第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关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该约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为第三人曾经是夫妻财产约定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所谓知道是指不但知道该约定,而且知道该约定的具体内容。夫妻一方或双方对此有告知义务。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应当证明在发生债务关系时,第三人确已知道该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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