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疾病猝死认定为工伤情况
员工疾病猝死的原因很多,但并非所有原因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应符合具体条件。《工伤保险条例》对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作出了相关规定。突发性疾病死亡不直接认定为工伤,而是认定为工伤。具体条件为:
(1)在工作时间内
这里的工作时间是宽泛的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还包括加班员工延长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间隙中员工的短休息时间,比如中午的午餐时间和少量的休息时间。如果员工留在单位不回家,这段时间也应算作工作时间(2)工作时间(2)强调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病死亡,强调工作,这比原来强调工作区域更准确疾病猝死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第三种因素,即死亡因素,必须满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第三项要素是: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二者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更加重视因工死亡。突发疾病导致的死亡不一定是工作紧张造成的。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48小时内因突发疾病或抢救不力导致死亡”,哪个更科学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强调,第一次抢救治疗后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比原规定更为严格,规定只有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伤责任人的负担,它在平衡雇主和雇员的责任方面发挥了作用
附件: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第15条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因抢救无效死亡(2)在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救援和救灾等活动中受伤(三)曾在军队服役并因战争或值班受伤致残的员工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且如果员工有前款第(1)项和第(2)项中的情况,则旧伤在到达雇主后复发,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除一次性伤残津贴外,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劳动厅发[1996]266号,1996年8月12日)(废止)
第八条员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认定为工伤:(4)在生产和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或由于工作紧张和突发疾病导致的死亡,或在第一次抢救和治疗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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