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质人借质押手机后趁机逃跑
被告王某将其苹果iPhone6S手机以5000元的价格质押在一家寄售公司。第二天晚上,王某敲门进入寄售店,以查询手机中储存的电话号码为由,向店主借了一部手机。王某假装寻找自己的手机号码,游荡到商业银行门口。他看到文在商业银行柜台打电话,趁机拿着苹果iPhone6S手机逃到门口。文某追不上,于是王某带着手机逃离现场。其次,出质人构成何种犯罪本文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构成盗窃罪。盗窃和抢夺都是法定的自然犯罪。类型犯罪的共同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非法取得他人占有。(1)根据传统刑法理论,盗窃罪客观上表现为转移自己或者第三人控制的公私财产,以秘密盗窃的方式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盗窃是指行为人以他认为不被他人发现的方式占有他人的财产。只要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偷盗,即使客观上已经被他人发现或观看,也不会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具体含义包括以下三点:第一,秘密窃取是主观的,即行为人采取他人不知道的手段,包括明目张胆的窃取;第二,秘密针对的是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持有人;第三,秘密必须贯穿于行为人的整个行为。(2)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抢夺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公开抢夺他人财物,具体是指抢夺被害人持有或者管理的财物,其方式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现。一般来说,“明目张胆”是指突击抢夺财物的行为,使他人抗拒为时已晚,获取大量财物。这种“明目张胆”并不是说抢夺行为必须在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面前进行,而是指当众抢夺财物的行为,或者受害人能够当场知道财物被抢的行为。抢夺行为具有直接抢夺财产的动机,但暴力的客体是财产而不是财产的合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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