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或消灭,抵押权人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由于抵押权的设立无需转移抵押物,因此为保证抵押权人的权利,民法典对其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何维护权利可遵守法律规定。
一、抵押物失效担保还具有效力吗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所以抵押物失效的,抵押担保也失效。
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等特征。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担保物的代替物即损害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行使权利。如果由于意外原因导致担保物灭失的,抵押人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费用或者保险金可以用于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也可以作为财产进行抵押担保,但是此时如果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认为是重新设定抵押担保,与之前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不是同一抵押权,前一抵押权随物的灭失而消灭。
二、抵押物灭失后抵押人需另行提供抵押担保吗
抵押人在抵押物灭失后是否需要另行提供抵押担保取决于抵押物是否是在抵押人处损毁以及抵押物灭失是否应该归责于抵押人。如果抵押物因不可抗力或者抵押权人过失等因素灭失,且不可归责于抵押人,则不需另行提供抵押担保;否则需要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以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得以实现。
三、抵押物失效担保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所以抵押物失效的,抵押担保也失效。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等特征。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担保物的代替物即损害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行使权利。
如果由于意外原因导致担保物灭失的,抵押人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费用或者保险金可以用于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也可以作为财产进行抵押担保;
但是此时如果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认为是重新设定抵押担保,与之前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不是同一抵押权,前一抵押权随物的灭失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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