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年龄原则上在18周岁以下。超过18周岁申请鉴定的,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二、申请疾残儿童医学鉴定的,应认真、逐项填写《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表,逐级上报申请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有关材料。
三、市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关于建立辽宁省病残儿数据库的通知(辽计生委办字〔2002〕6号)要求,在鉴定时组织好病残儿童信息采集、上报和再生育情况跟踪调查工作。
四、鉴定结果以《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形式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人,并在病残儿童母亲单位和户籍所有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30日内群众无异议后生效。
《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一式三份,由申请病残儿童鉴定的夫妻、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各存留1份。
五、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人员具体负责。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有关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表、病志、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等)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存档,保存期为10年。
六、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童的,鉴定诊断栏应写明:病名、病因、遗传方式;鉴定结论应写明: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七、《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表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八、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市级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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