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后房屋应该怎样处置?
时间:2023-02-11 18:00:44 2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应确保返还的房屋符合约定或按房屋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根据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无需赔偿。

一、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条件

房屋出租人解除的合同条件: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2、承租人擅自转租;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租房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租房合同到期,承租方需要腾房搬离。如果承租人想要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的,需要与出租人续签租房合同。没有续签继续使用,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三、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有什么规定

与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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