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并配备船员,承租人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纠纷涉及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特点包括船长听从承租人指挥,承租人负责营运调度和相关费用,船舶所有人负责维持费用,租金率根据载重吨、租期长短商定。合同中还规定了交船、还船和停租等规定。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定期租船合同纠纷。定期租船方式的主要特点包括:船长由船舶所有人任命,船员也由船舶所有人配备,并负担他们的工资和给养,但船长应听从承租人的指挥;营运调度由承租人负责,并负担船舶的燃料费、港口费、货物装卸费、运河通行费等与营运有关的费用,而船舶所有人则负担船舶的折旧费、维修保养费、船用物料费、润滑油费、船舶保险费等船舶维持费;船舶的载重吨、租期长短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同中订有关于交船和还船,以及关于停租的规定。
定期租船合同的关键条款
定期租船合同的关键条款包括租船期限、租金支付方式、船舶使用条件、租赁方责任和义务、租赁方违约责任、船舶交付和退还等内容。租船期限规定了租赁的时间范围,租金支付方式明确了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船舶使用条件包括了租赁方对船舶的使用要求和限制。租赁方责任和义务明确了租赁方在租船期间的责任和义务。租赁方违约责任规定了租赁方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后果。船舶交付和退还规定了船舶的交付和退还程序和要求。以上条款是定期租船合同中的关键内容,确保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得到明确和保障。
定期租船合同是一种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合同的纠纷即为定期租船合同纠纷。定期租船方式的特点包括船长由船舶所有人任命,船员由船舶所有人配备,但船长应听从承租人指挥;营运调度由承租人负责,船舶所有人负担船舶维持费。关键条款包括租船期限、租金支付方式、船舶使用条件、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船舶交付和退还。这些条款确保了双方权益和义务得到明确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合同内容】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合同内容】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光船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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