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如下: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二、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又叫船舶优先权的位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优先权竞合时,如何决定其效力的优劣次序问题。
《海商法》第23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二)、
(三)、
(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全文3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