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更改为监护人的程序有两种:一是被监护人直接指定监护人,二是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完成后向当地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老年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指定监护人,当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监护人立即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更改为监护人的程序如下:
1.如果被监护人已经满80岁,他或她可以直接指定监护人,或者由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
2.如果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已经完成,被监护人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老年人在智力正常时,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选定自己信任亲友或社会保障机构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当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确定的监护人就立即履行监护职责。
指定监护人如何变更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监护人可以随时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时,需要确保被指定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指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序良俗。同时,被指定的成年人需要同意并接受指定。如果指定监护人违反被监护人的利益,被监护人或者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监护人变更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人更改为监护人的程序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被指定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指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序良俗。同时,被指定的成年人需要同意并接受指定。如果指定监护人违反被监护人的利益,被监护人或者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监护人变更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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