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了八十岁以上的自然人可以自行选择监护人,但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自然人已丧失行为能力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则不可以指定监护人。这一规定主要在于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防止监护人滥用职权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同时,该条也强调了监护人的选择权,尊重了被监护人的意愿。
八十岁以上的自然人是否可以自行选择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他们仍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可以自行指定监护人。而如果自然人已经丧失行为能力,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则不可以指定监护人。因此,答案为:不可以。
自 然 人 行 为 能 力 与 监 护 人 指 定
自然人行为能力与监护人指定是两个相关而又重要的法律概念。自然人行为能力指的是自然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而监护人指定则是指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对被监护人进行指定的行为。
在民法中,自然人行为能力分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其中,无行为能力指自然人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限制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可以独立实施某些民事法律行为,但需要在监护人的监督下进行;完全行为能力则指自然人可以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人指定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对被监护人进行指定的行为。监护人指定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能违反被监护人的利益和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行为能力和监护人指定的关系十分密切。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直接关系到其合法权益,而监护人指定的行为则直接关系到被监护人的利益和权益。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和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自然人行为能力和监护人指定的因素,以保护自然人和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八十岁以上的自然人可以自行选择监护人,但需注意行为能力与监护人指定的关系。自然人行为能力分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指定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能违反被监护人的利益和权益。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行为能力和监护人指定的关系十分密切,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和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两个因素,以保护自然人和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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