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1.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2.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独生子女家庭特殊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1.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
2.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4.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注: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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