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认定标准
时间:2023-08-10 13:10:16 2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认定标准:

1、死亡人员达到三十人;

2、重伤人员在一百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亿元以上。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单位的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4、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6、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综合上面所说的,安全生产中如果发生事故那么就会对事故的实际情况调查清楚了之后才能确下相应的等级,对于人员伤亡越多所存在的法律责任就会越重,所以,在发生之后就要选择立即报警处理,从而按流程来进行办理,这样才能保障到受害者的合法权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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