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户口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法律依据是什么
1.《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第五十条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并提交与申报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更正登记,并提交与申报更正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对公民申报变更、更正登记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3.《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籍贯变更更正:
(一)父母一方籍贯为中国台湾籍,要求籍贯变更为中国台湾籍的;
(二)父母离异,与该公民共同生活的一方与中国台湾籍同胞形成新的婚姻关系要求籍贯变更为中国台湾籍的(未满18周岁的,需由父母商定一致);
(三)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并定居中国,籍贯登记与入籍前国家名称不一致的;
(四)除变更为中国台湾籍情形外,因收养等关系变化或者重新确认,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申报户口登记的住址应当为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标准格式为:行政区划+地名路名+门牌号+小区(建筑物群)+楼座(建筑物)+梯位+户室。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民出生地填写错误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民更正出生日期或者变更更正性别的,应当同步更新公民身份号码。因录入错误原因导致的出生日期更正,更正后的出生日期原已经分配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恢复使用该公民身份号码;未分配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重新分配。
第一百五十条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错误的,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
二、厦门户口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据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夏令时: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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