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平其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
第六十一条: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因抚养人坚持自行抚养,经动员仍拒绝移送社会福利机构,且与抚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满三年的,可以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受理、报批:
1、询问笔录(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
2、《动员通知、声明、监护意见表》;
3、《采血入库流程单》;
4、公安机关查找公告复印件(需符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有关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线索反馈条件);
5、抚养人《居民户口簿》(申报人提供);
6、确认该未成年人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申报人提供)。公民捡拾未成年人并抚养超过1个月后才申报户口的,由抚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落实该未成年人户口登记的相关事项。公民按照第一款规定登记户口后,经查确属被拐人员的,应当注销户口,按规定随生父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二、南平其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一)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办理户口登记,同时按规定加注信息标识:
备注:
1、《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落户申请表》;
2、发布在各类媒体和全国救助寻亲网的寻亲公告(复印件);
3、采集入库比对DNA数据的反馈结果;
4、救助管理机构对申请落户人员进行救助的相关档案(复印件);
5、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通知书》。
(二)婚嫁后原籍户口被注销且已在现居住地居住生活10年以上的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所需材料:
备注:
1、《长期滞留无户口人员落户申请表》;
2、发布在各类媒体和全国救助寻亲网的寻亲公告(复印件);
3、采集入库比对DNA数据的反馈结果;
4、救助管理机构对申请落户人员进行救助的相关档案(复印件);
5、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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