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变更更正下述户口项目的,均应提出申请,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办理。
变更身份证号所需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
(一)居民身份证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二)变更性别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的。
公安机关发现居民身份证号码属错号的,应当告知公民本人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居民身份证号码属重号的,应当协调重号双方当事人,确定其中一方变更居民身份证号码;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应当依据原始登记,协调公民本人确认一个居民身份证号码,注销其它居民身份证号码。
变更婚姻状况所需手续: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
(二)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及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三)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四)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五)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六)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
变更籍贯所需手续:公民籍贯的变更,应以本人祖父籍贯登记为准进行更改。对未成年公民被收养后需要变更为养父籍贯的,凭养父母申请、《收养证予以变更。公民成年后,凭本人申请、《收养证或福利机构登记确认的原始籍贯或本人祖父户籍登记的原始相关内容予以变更。
变更籍贯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核准后,直接予以变更。
申请增加曾用名所需手续:对申请增加曾用名的公民,应提供公民曾经在公安派出所原始户籍档案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个人申请,十六周岁以下的在派出所直接办理;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经区、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更正出生地所需手续:出生地应如实填写。对于出生地申报错误需要更正的,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实际出生地的相关材料。
其它项目变更所需手续: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办(受)理时限及收费:理由正当,材料真实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受(办)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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