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户籍民警发现并经核实或公民主动申报以下事项的,予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1)公民死亡的;
(2)公民户口迁出的;
(3)参军入伍的;
(4)经批准前往国(境)外定居的;
(5)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6)拥有双重身份或户口的。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开或共同生活,申请分户、立户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原《户口簿;
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或房产证明;
4、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三、办理步骤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对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制发新的《户口簿。
一、审批条件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我省定居,并申请加入中国籍或办理内地户籍。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本人申请报告;
2、属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入籍,需《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属华侨的,需《华侨回国定居证;属台湾居民的,需《台湾居民定居证;
3、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书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三、办理步骤
1、港澳同胞在我省定居的,由派出所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收缴并妥善保管其《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2、华侨在我省定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其护照和身份证件由持证人保存。
3、台湾同胞在我省定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办理入户。其台湾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
4、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在我省定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办理入户。其外国护照和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被送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现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回原籍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拟入户家庭的《户口簿;
2、《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部门法律文书。
三、办理步骤
(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回原籍入户凭有关证明材料当场办理。
(二)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异地入户
1、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有关证明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合适并提出意见,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凭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有关证明办理入户。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