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金湾区建设骨灰堂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08:53:42 3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有建设(迁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建设用地;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3、有建设(迁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必要经费;4、必须是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规划指标之内的项目;5、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名称必须与其责任形式及其从事的经营项目相符合。

二、办理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建立的目的、服务内容、服务范围及可行性论证,资金来源等筹备情况,申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等

如场所(场地)具有法律效力的使用权证明。

申请登记时须持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金额须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

基本情况包括:拟定法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职业、个人简历等。身份证可以是复印件,验证时原、复件一并验,留复印件备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镇民政办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镇民政办审核资料。

2.受理。区民政部门接件受理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后,区民政审查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批准成立骨灰堂的批复》。

5.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民政局业务科室自取《关于批准成立骨灰堂的批复》。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金湾区行政办公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金湾区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2017年)

附件2“国务院同意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0项“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实施机关由广东省民政部门下放到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2017年)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2017年)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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