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符合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相关规定(《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依法改变建筑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和土地用途的,应当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期限不超过新用途的最长期限,并扣除原已使用期限,按新用途计收地价。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2)已取得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等;3)与国土部门签署协议且缴清地价。
二、办理材料
原件,1份,纸质文件
复印件,1份,核原件,纸质文件,加盖规划部门公章有效
原件,1份,纸质文件
原件,1份,纸质文件
原件,1份,纸质文件
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办事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纸质文件
原件,1份,纸质文件
加盖国土资源局财务专用章的计费单1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用地单位在网上提出申请;(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分厅网址:http://www.zhwsbs.gov.cn/)
2、网上预受理,资料审查事,进行预受理,通知用地单位到窗口交件;
3、受理,用地单位在窗口提交资料齐全后直接受理;
4、审查,经办人员依据是否充分,审查情况是否准确,并提出来意见;
5、批准,对审查意见作出批准;
6、办结,按规定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单位到窗口提交资料后,正式受理,并进行审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国土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发出国土部门签名或盖章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合同》,并在本级网上办事大厅公开审批结果。经国土部门审查不予通过的,退件。
4)审查环节结束后,本次流程结束,办结。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3楼
五、办理时限
2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2017年)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2017年)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2017年)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修订)(2017年)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2017年)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2017年)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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