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金湾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5:15:27 4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范围条件:县管权限的入河排污口设置;2)技术条件:

(1)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2)对依法应当办理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条件;

(3)满足入河排污口设置条件。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市金湾分厅”网(http://wsbs.jinwan.gov.cn/wsbs/f/home/index)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投资建设与并联审批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特殊审查: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从受理之日起到组织专家评审之日止,20个工作日,评审后修编时间除外;

4、审批审查:承办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准予通过的,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投资建设并联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特殊审查: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从受理之日起到组织专家评审之日止,20个工作日,评审后修编时间除外;

4、审批审查:承办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准予通过的,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德诚路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金湾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三条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支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域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2008年)

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2017年)

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2017年)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2017年)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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