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范围条件:辖区范围内的市管河道和县管河道河道采砂。2)技术条件:
(1)不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
(2)不在禁止采砂范围内;符合年度采砂总量控制要求;
(3)申报采砂船劳动强度、采砂时间与总量吻合;
(4)不妨碍国家利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利益;
(5)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6)资料齐全。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市金湾分厅”网(http://wsbs.jinwan.gov.cn/wsbs/f/home/index)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投资建设与并联审批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3、审批审查:承办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准予通过的,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投资建设并联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批审查:承办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准予通过的,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德诚路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金湾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2017年)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九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和发证手续。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内容包括采砂人名称、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采砂作业工具名称和数量、规模控制及卸砂点等。
个人家庭生活年自用砂量少于五十立方米需到河道可采区采砂的,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但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2017年)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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