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出申请:
(2)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3)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齐全;
(4)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5)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二、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机构
惠城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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